司法利剑维护公正,“拒执罪”直指“老赖”

时间:2021-01-21 16:05:22 来源 : 中国网温州 作者 : 徐冬悦

“拒执罪就是悬在‘老赖’(被执行人)头上的一把利剑,起到威慑和强制执行的作用。”温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实施处处长丁前鹏如是说道。

国无法则人无矩,法不公则国不稳。近年来,温州中院以“让每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为目标,重拳打击拒执犯罪——2020年移送拒执案件353件392人,同比上升 44.1%、40.5%,追究刑事责任177人,自诉案件42件46人,突破历史纪录,打击拒执犯罪指标连续六年位居全省第一。

1月20日,温州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以“依法打击拒执犯罪”为主线,全面展现2020年度温州各地的司法工作亮点。

法网恢恢,“隐藏财产”无所遁形

转移财产是许多拒执嫌疑人惯用的招数。这招管用么?

2017年6月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永嘉法院判令被告人潘某某支付人民币8.5万元及利息。自知罪责难逃的潘某某为逃避被执行,早在审理期间便已将自己名下的存款68万元转账至其次子的账户,导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

利剑落下,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江苏被抓获。面对法律严惩,潘某某家属两天后将本案债务全部还清。法院鉴于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拒执腾空,“唯一住房”也可入罪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如果名下只有一处房产,法院考虑到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一般采取查封不处置的方法。这导致许多当事人误认为,“唯一住房”不会被法院执行。

然而,2015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处置“唯一住房”。

陈某某就是一个典型的“唯一住房”被执行案例。早在2015年11月2日,瓯海法院判令被告人陈某某偿付借款本金145万及利息。陈某某以为自己名下只有“唯一住房”,在执行期间法院多次联系告知的前提下,仍拒不腾空其名下的涉案抵押房屋。

利剑落下,陈某某被刑事立案。被立案后,2019年被告人陈某某才匆匆履行了腾空房屋的义务。然而罪行已经犯下,陈某某被法院以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仅有一处房产也需履行义务,拒不腾空住房行为应当入罪”——这一举措将改变当事人“一处房产难执行”的错误观念,对有效解决“房难腾”具有重要意义。

“老赖”消费,“线上账单”精准查明

一边诉苦没钱,以此拒不偿还法院判决的债务,一边却外出游玩挥霍“千金”。这种“老赖”行为,也在“拒执罪”的惩罚范围内。

2016年11月30日,苍南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做出判决,要求其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然而这个邓某某不仅不还钱,还频繁出入酒吧等高消费场所。经查明,2017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邓某某支付宝支出金额甚至达到了6万元左右。

利剑落下,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鉴于邓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以拒执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

司法有力量、有是非,也有温度。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斌说,“刑罚既要实现惩罚功能,也要实现教育和预防功能。一直以来,温州法院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拒执犯罪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的被执行人坚决依法严惩;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及时悔悟并积极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对于自诉案件,在程序中通过调解、和解实现权益,准许自诉人撤诉,实现案结事了。”(徐冬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