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这起涉疫区的冻肉走私案开庭宣判

时间:2021-01-21 15:52:04 来源 : 中国网温州 作者 : 郑淑珍

俗话说:不义之财不可取。通过海上绕关走私进境的冻品未经检验检疫,一旦流入国内市场将造成重大食品安全卫生风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1月21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等7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一案正式宣判,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杨某雇佣其他涉案人员驾驶渔船,在温州洞头外海海域过驳猪脚类冻品95余吨,其中来自疫区的45余吨,标识产地为希腊、波兰,非疫区及产地不明冻品净重共49余吨。

庭审时,杨某承认自己是船老大,为了赚钱租了渔船来走私冻品。林某、侯某等6名船员均表示是3月中旬被杨某以7000—8000元的月薪雇用,请求法庭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检验,涉案的猪蹄共计6993件,分别来自加拿大、希腊和波兰。这些货物系非正规渠道进口食品,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进口,且禁止流通”。庭审现场,检验人员作为证人出庭时指出,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希腊、波兰属于非洲猪瘟的疫区,而非洲猪瘟对动物有极强的传染性,一旦流入市场,后果将不堪设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林某等7人结伙出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对杨某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等6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不同程度的减轻处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其余5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郑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