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查处一起工业企业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时间:2023-11-08 18:00:00 来源 : 中国网 作者 : 中欣

2023年10月7日,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工业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有员工60人,但2023年1月1日至10月7日期间未开展过现场处置方案演练。该公司涉嫌存在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规定,对当事人温州长江汽车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第二部分裁量细则一、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综合事项(十五)应急预案管理类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中【处罚档次】一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以及【裁量幅度】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涉及人数在60人以下且积极配合调查,并于2023年10月16日经复查已完成整改,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国内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因此,应急管理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应急演练作为应急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对于提高企业安全防范能力、减少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23年已过大半,部分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规定,容易造成新员工面对突发事件时应变能力较差,甚至盲目救援造成伤亡数量增加。本案对该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有利于提醒企业引以为戒,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突能力。(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