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数据局在温州市政府网站发布《温州市数据资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登记机构的职能、登记主体的权益和义务等八部分内容共38条,其中数据资产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动登记、修正登记、异议登记、注销登记、不予登记等六大类型,并鼓励探索将数据资产登记应用于企业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融资抵押等领域。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数据资产登记适用范围,即数据流通交易许可地或者备案地,主营业地,登记地,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在温州行政区域内的数据资产登记活动,以促进生产要素流通和经济社会创新融合发展。
该征求意见稿以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为基础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数据资源登记、数据加工登记、数据产品登记。除数据属性、行业、应用场景以及结构规模等基本情况外,登记的数据不得存在权属争议,且在申请登记前,需通过联合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或者其他可追溯、可信任的方式进行存证。其中,对通过场景论证通过后涉及的数据资源、数据加工、数据产品在进行登记审查时,可以适用登记机构制订的简易程序,减少登记审查周期及环节。
登记证书是权益人依法获得数据资源、数据加工、数据产品相关权益的证明,用于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和权益保护,作为数据资产入表、会计核算、数据交易、融资抵押、争议仲裁的重要依据。同时,征求意见稿还鼓励数据权益相关方与金融机构、数据交易场所、行业性数据交易平台、数据商等深入合作,创新数据资产的开发利用,拓宽数据及衍生产品的融资渠道,促进数据生产要素价值更好实现。需要提醒的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登记主体的数据资源、数据加工、数据产品相关权益灭失且无权益继受主体的,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对相关数据资源、数据加工、数据产品进行注销登记。
在监管层面,征求意见稿指出,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纠纷解决机制,鼓励登记主体及利益相关方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登记机构应当为纠纷解决提供存证溯源等支持。数据信托机构可以代表登记主体依法进行维权。(陈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