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温州商会名誉会长:呼吁立法保护公共交通安全

时间:2019-02-19 14:02:33 来源 : 中国新闻网 作者 : 汪恩民 沈权辉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条款,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攻击、殴打驾驶员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月18日,杭州市政协委员、杭州市温州商会名誉会长、新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陈承守在接受中新网采访时呼吁,对殴打、袭击公共交通驾驶员的行为,进行单独立法。

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陈承守介绍,虽然《刑法》第115条设有“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这项兜底条款,但攻击、殴打驾驶员等行为如若没有造成重大危害结果,此条款并不适用,肇事者只能治安拘留。

“从近几年频发的乘客攻击公交车司机的情况来看,‘治安拘留’的处罚不足以起到震慑的效果。”陈承守如是说。

鉴于公共交通涉及到车内所有人员以及行人、其他车辆等的生命财产安全,陈承守认为,对殴打、袭击公共交通驾驶员的行为,应进行单独立法。他分别从改变犯罪类型判定、完善犯罪行政处罚机制、扩大正当防卫适用范围三个方面着眼,“对症下药”,以期更好地发挥法律的警示作用。

陈承守建议,对“殴打、袭击包括公交车、出租车、渡轮、地铁等所有公共交通司机的人”的行为由“结果犯”变为“危险犯”,即只要有此类行为的发生,就构成刑事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则作为判刑的加重条款。

其次是完善公共交通行政处罚机制,即一旦有“殴打、袭击包括公交车、出租车、渡轮、地铁等所有公共交通司机的人”的行为发生,在肇事者被处以刑事处罚后,由交通主管部门将该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其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资格。

此外,陈承守呼吁,对“殴打、袭击包括公交车、出租车、渡轮、地铁等所有公共交通司机的人”的行为进行阻止、反击而导致当事人受伤甚至死亡的,应视情况认定为“正当防卫”,对危险事件当中的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层面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