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依法打击拒执犯罪 切实推动解决执行难

时间:2019-12-18 15:40:15 来源 : 中国网温州 作者 : 温萱

2019年1至11月,温州法院共移送拒执案件219件245人,同比上升 26.59%、24.37%,追究刑事责任126人,同比上升12.5%。这是温州中院在12月18日召开的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最新数据。

发布会上,温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实施处处长丁前鹏通报了温州法院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工作推进情况,并公布一批拒执罪典型案例。

据悉,温州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各项指标均列全省第一,这和温州地区公检法达成共识、协同打击,两级法院联动谋划,开展集中惩治拒执罪专项行动密不可分。除“规定动作”外,各县市区还分别根据本地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出具有本地特色的“自选动作”——瓯海区政法委牵头出台打击拒执联合会议纪要;平阳县公安局成立专门打击拒执的刑侦中队;乐清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提起自诉;洞头法院成立打击拒执工作专班;永嘉法院首创利用财付通、支付宝明细调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

除此之外,温州法院依法畅通诉讼渠道,以公诉为主,当事人刑事自诉作为公诉的补充,通过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自诉权,发挥申请执行人在追究拒执犯罪中的主动作用,促进精准、高效地打击拒执罪。

丁前鹏介绍,温州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对于拒执犯罪情节严重,刑事追究程序已经启动后被执行人仍然抗拒执行,态度恶劣的,坚决依法严惩;对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裁判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被执行人能及时悔悟并积极履行的,依法给予宽大处理,判处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据悉,对于拟追究刑事责任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裁定确定义务,尚处公安机关立案审查期间的,法院可出具意见建议不予立案;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依法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在宣告判决前认罪悔罪并全部履行了法定义务,与自诉人自行和解,自诉人要求撤回自诉的,可视情节依法予以准许。通过区别对待,引导当事人作出正确的选择,积极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温萱)

【相关链接】

2019年4月21日,浙江高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被称为“史上最严强制措施”,其中第六、七、八条明确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等抗拒执行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均应当在一个月内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