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开审走私冻品案:被告既隐瞒犯罪又要求坦白从宽

时间:2020-12-16 11:47:07 来源 : 中国网温州 作者 : 郑淑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尤其是近期在一些进口冻品外包装上检测出新冠病毒,更加剧了冻品走私的危害。12月1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林某等七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件。据悉,走私的不明冻品有大半来自猪瘟疫区。

庭审中,被告席上的杨某、林某等7人的犯罪行为被公诉人逐一揭露。今年3月16日,杨某雇佣的船队从温州临江出发,于3月18日凌晨悄悄抵达温州洞头外海海域。此时黑暗寂静的海面上,不明船舶正在等待他们。双方接触后,很快开始用吊机过驳货物。这些货物是95.194吨的猪脚类冻品。3月18日13时5分,返航中的杨某船队遇到了中国渔政检查,当即被工作人员查获。后经检验,上述货物中来自疫区的达45.51吨,非疫区及产地不明的净重共49.684吨,均系非正规渠道进口食品,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进口、禁止在中国市场流通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林某等7人出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7名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要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告人杨某不认定其构成坦白!”公诉人的话掷地有声。原来,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同案犯的指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杨某在本案中是管事、船长的主犯身份,而杨某却一直对冻品的具体信息、交易模式、境外的航行轨迹等细节问题不愿如实供述,意图掩饰隐瞒自己与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如果杨某确系走私案件的真实主犯,那么他的隐瞒行为依法可不予认定构成坦白;如果杨某不是走私案件中的真正老板,而是受他人指示、协助走私并且负责冒充老板,鉴于其走私活动中起重要作用,同样应当以主犯的身份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予认定其构成坦白。“(杨某在)如何和冻品货主联系、双方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为何要进行交易,还有该船在2019年11月到12月有七次的出海记录,出海干什么了等细节问题上语焉不详,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公诉人说。

法庭并未当庭进行判决,将择期宣判。(郑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