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两部地方性法规

时间:2020-12-24 14:52:36 来源 : 中国网温州 作者 : 温世萱 张新彤

12月22日至23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隆重举行。会议表决通过了《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这两部地方性法规。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透露,接下来,这两部法规将按程序上报省人大批准后颁布实行。

泰顺廊桥保护范围将从桥体扩大至营造技艺、周边环境

《温州市泰顺廊桥保护条例》主要适用于泰顺廊桥及其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该条例草案表决稿共二十三条,包含廊桥保护原则、管理体制、规划编制、保护范围、禁止行为、处罚标准等内容。

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进一步扩大对廊桥的保护范围。一是保护范围从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廊桥扩大至未被列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廊桥。这些廊桥经县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登记公布为文物保护点,同步实施保护。二是保护范围从廊桥桥体扩大至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的保护。三是保护范围从廊桥桥体扩大到廊桥周边的环境、生态保护。同时还明确了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的保护要求,如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布局,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泰顺廊桥相协调等。

其次,条例草案表决稿还加强了廊桥保护措施的细节设置,加大了保护的可操作性。例如明确提出了“违法拆除泰顺廊桥或者列入泰顺廊桥保护名录的附属物”等七项禁止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罚款金额从50元至10万元不等。

温州市将着力摸清气候资源家底,并多举措实施保护和利用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草案表决稿共二十五条,内容主要涉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体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协调及信息共享、气候资源监测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气候资源保护、利用及风险应对措施等多方面。在气候资源保护、利用、风险应对上,该条例有以下三方面的创新与亮点:

一是温州市将开展气候资源普查和区域划分,摸清气候资源“家底”。例如表决稿第十一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气候资源的可利用性进行评估,开展气候资源区划工作。

二是温州市将谋划气候品牌创建、城市通风廊道规划、城市热岛效应评估等举措,助力改善人居环境;同时还计划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旅游、太阳能等气候资源的利用。

三是条例首次创造性地以立法推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并逐步纳入区域评估,可行性论证成果供本区域内规划、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免费使用。例如表决稿第十六条规定,在开发区(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该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区域评估,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此外,会议还审议表决了《关于提请审议<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的议案》。其中透露,《温州市家政服务条例(草案)》已经温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将提请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温世萱 张新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