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31届“世界水日”、第36届“中国水周”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温州市率全省之先印发《温州市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吹响了全面推进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号角。
近年来,温州市水利局认真贯彻落实省水利厅、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部署,勇于探索、先行先试,于2022年完成全省首例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温州市水利局研究制定了本《指南》,《指南》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温州市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际,对案件启动、评估、磋商、修复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在适用范围、组织机构、线索筛查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在适用范围上。根据职责分工,水利部门负责河湖水域空间非法占用和造成水土流失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指南》制定过程中,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将非法采砂、非法取水、涉水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未补偿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亦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在组织机构上。《指南》要求各地加强对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参照市水利局工作模式,成立由局领导、相关业务科室组成的工作专班,落实专人负责,配强专班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在线索处置上。《指南》采取市级统筹管理模式,要求各地健全线索筛查机制,按照“应赔尽赔”的原则,加强线索筛选,筛选发现的案件线索统一上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统筹指导并以市局名义发函指定属地办理。
在鉴定评估上。《指南》对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做了一个初步的界定,要求其在具备相应资质基础上,还须具备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能工作人员,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证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培训结业证书等为认定依据。
下一步,温州市水利局将着力抓好《指南》的落实,积极开展案例实践,全面推进水利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努力形成具有温州特色的标志性成果,为全省水利系统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更多可推广的典型案例。(通讯员:杨晖 洪东毅 供稿:温州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