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污染防治!温州发布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

时间:2019-04-28 14:08:38 来源 : 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 : 王艳琼 周洛嫣

及时水污染防治,不予以处罚;主动纠正大气污染,不予以处罚;固废污染未造成不良后果,也不予以处罚……4月2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发布《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明确今年5月1日起,将对10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助推温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据介绍,该《目录清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有关要求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权力清单,梳理形成。适用于当事人首次轻微环境违法,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

在《目录清单》中,涉及建设项目管理3条、水污染防治1条、大气污染防治3条、固废污染防治2条和噪声污染防治1条,共10条。对有关环境污染及时主动纠正的、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检测结果未超标等内容,作出不予以处罚的规定。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透露,《目录清单》实施后,将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作出贡献。原本按照《环评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清单实施提供了企业容错空间,也更督促有关部门能及时主动纠正,加强环保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目录清单》并不意味着降低环境违法的成本。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程序性的轻微违法,以未造成环境污染或不良后果为前提。如企业不符合《目录清单》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或虽然符合前提条件但同时还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仍将面临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