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温州平阳顺利办结“个人破产”案件

时间:2019-10-09 15:52:49 来源 : 中国网温州 作者 : 温萱 慕煊 胡俊剑

近日,国内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在浙江温州顺利办结,温州法院先行先试,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该案债务人蔡某,是温州一家破产企业的股东。企业破产后,蔡某被判定需要承担214万余元的企业债务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调查后发现,蔡某没有清偿能力。

蔡某名下的财产,包括他持有他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1%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一辆已报废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就只有蔡某与妻子两人每月约8000元的收入。虽然家庭有持续收入,但支出更大。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据平阳法院副院长张美权介绍,该院于2019年8月12日裁定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立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9月24日,平阳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通报会上,温州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陈卫国对该案进行评析时指出,平阳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较为全面地体现了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方案的多项特色功能——首先,本案从案件受理,到通过债务清理方案,向债务人作出行为限制令,各项机制和各环节流程都严格适用《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次,本案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等基本破产制度,其三,本案首次探索自由财产、债务豁免、失权复权等个人破产中独有的制度理念;其四,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和人文关怀;最后,本案严格财产调查,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质询权,严格落实监督机制,将《实施意见》中有关防范逃废债行为的制度安排落到实处。

陈卫国表示,在创建“两个健康”先行区的大背景下,温州法院先行先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前提,以债务人诚实信用、债权人公平受偿和管理人勤勉履职为基础,促成债务人取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励万众创业以及完善法院执行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路径,同时也期待以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司法实践基础。

另悉,温州法院自全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以来,已对经过筛选的19件具体案件启动清理程序。(温萱 慕煊 胡俊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