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和对民政工作的指示精神,配套苍南县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和“三全三化”大救助体系建设,日前,温州市苍南县民政局等十个部门根据《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了《苍南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2020年7月2日实施。
《实施细则》是基于苍南县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困难群众需求实际,围绕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政治任务,全面涵盖低保、低边、支出型贫困、特困、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所制定的。
《实施细则》凸显以下五个亮点:
一是建立健全精神残疾人员、尿毒症、血液病、肿瘤患者等特殊群体刚性支出最低定额扣减机制。前述群体容易因个人领取养老金或家庭成员收入等出现“享受低保救助住院治疗—收入超标—退出低保—住院治疗—符合低保……的反复循环”,不利于困难群众的生活保障。规定精神残疾人长期(含6个月以上)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或必需门诊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分别按每月最低3000元和1000元扣减;尿毒症、血液病、肿瘤患者必需血透或腹透维持性治疗期间,按每月最低4000元扣减。
二是突破救助对象无法改善居住条件的政策限制,规定复核在册低保、低边对象时,在其获得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之日起,2个自然年外可以自筹资金购置、新建或装修唯一非高档住房。
三是明确劳动年龄段内,无劳动能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人员的工资性收入计算方法。规定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均不计收入。其他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残疾人分别按该县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5%和25%计算收入(但以上人员有实际就业的,按其实际就业所取得工资性收入计算收入);县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出具“避免重体力劳动”“建议休息”等医嘱的人员,按苍南县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25%计算收入。
四是把低保边缘家庭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程度为三级、四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视为单列户范畴;界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连续长期共同居住”的“长期”期限为“1年以上(含)”。
五是在《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19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基础上,新增四项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失独金;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过渡性租房补助金(直至新建或新购房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领取的基本生活补贴;重病患者治疗期间变卖家庭财产所得现金或银行存款。(温民政)